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
不單獨設置“預收賬款”科目的企業(yè),預收的款項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yè)發(fā)生應收賬款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yè)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費用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果企業(yè)應收賬款改用商業(yè)匯票結算,在收到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時,按票面價值,借記“應收票據”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yè)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賬款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地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yè)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應當查明原因,對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時,應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分類,并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預收的款項。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包括不設置“備用金”科目的企業(yè)撥出的備用金、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二、其他應收、暫付款主要包括:
(一)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
(二)應收出租包裝物租金;
(三)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
(四)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三、企業(yè)發(fā)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yè)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其他應收款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其可能發(fā)生的壞賬損失,并計提壞賬準備。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的提取及轉回等,應比照“應收賬款”科目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五、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并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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