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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日常工作中的六大關鍵點,需要特別把握

來源:考試吧 2015-12-12 8:27:04 要考試,上考試吧! 財會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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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人員除了掌握會計知識之外,還要盡可能多地掌握一些稅務、經濟法等知識(這也是職稱考試和CPA考試將稅務和經濟法列為考試科目的原因)。為了幫助財務新人們規(guī)避風險,特定整理了企業(yè)日常經營中容易忽略的幾項法律和稅務風險,與大家一起探討,不足之處,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一、應收賬款逾期二年,將失去勝訴權

  風險:

  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規(guī)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詳見《民法通則》)

  也就是說,此條款應用到應收賬款上,當約定的還款期限過了以后,必須在兩年以內起訴,法律才可保護其合法權益;若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限,盡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訴權,但失去了勝訴權,法院將以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喪失勝訴權后原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法律不再予以強制力保護,只能靠欠款單位的信用以及道德來約束。

  風險防范:

  在日常財務管理中,應隨時關注應收賬款的賬齡,對無經濟往來,應收而未收且賬齡超過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就應特別關注,對這類應收賬款應立即定期通過書面催收函進行催收。催收函應讓對方簽字蓋章確認,或以其他能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方式進行催收,比如以特快專遞、電報、掛號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如果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應該設法讓對方訂立還款計劃,或在催款函上簽字蓋章,承諾在某時間前還款,只要對方重新承諾還款,即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即可中斷,可重新起算。這里所說的“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是指債權人要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思表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認可并愿意繼續(xù)履行債務[(2006)民立他字第106號]。

  特別提醒:

  對賬函并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斷,除非對賬函中有明確的催收意思表示。也正因為如此,事務所為提高詢征函的回復率,在詢征函中一般都特別注明“本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笨陬^催收也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斷,因為無法證明。

  二、未收到貨款時先開發(fā)票,小心被賴帳

  在日常生活中,購貨方支付款項后,收款方才開具發(fā)票給購貨方是常見的做法,但在企業(yè)之間的經濟往來活動中,銷售方先開具發(fā)票,購貨方收到發(fā)票后再支付貨款,也是非常常見的做法。孰不知,這種常見的做法,卻隱藏著被賴賬的風險。一些無賴公司,會以“已用現金支付貨款,有發(fā)票為證”為由賴賬。這些無賴公司的理論依據如下:

  法律規(guī)定:

  《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fā)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按理說,在中國以票控稅的環(huán)境下,發(fā)票的開具與貨款的收取很多情況下是完全脫離的,即使無賴公司以“已支付貨款,有發(fā)票為證”為由賴賬,法院應予以駁回。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有法院以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為依據,認為“發(fā)票應為合法的收款收據,是經濟活動中收付款項的憑證,本案中被告持有原告開具的發(fā)票,在訴訟中處于優(yōu)勢證據地位,原告沒有舉出有效證據證明付款事實不存在”。判決認定被告已以現金方式支付款項(詳見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ww.court.gov.cn/zgcpwsw/fj/fjsnpszjrmfy/josrmfy/ms/201409/t20140924_3120291.htm)。

  正因為如此,我們日常經濟往來中一定要注意此類風險。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風險防范:

  財務部門在審核合同時就督促業(yè)務加上相應的條款,明確規(guī)定:開具的發(fā)票不做為收款證明。如果合同已簽訂,那么在開具發(fā)票時可由對方開具收到發(fā)票的收條,要特別注明“款項未收到”,或在發(fā)票背面寫上“給付發(fā)票時款項尚未支付”并由對方簽字。

  三、委托收款、委托付款應謹慎,小心有風險

  在日常的經濟往來中,由于各種原因,對方單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代收代付。遇到這種情況一下要小心謹慎,不能僅憑對方業(yè)務人員或財務口頭通知,一定要有相應的書面委托或通知,否則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債權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時,債權單位可能聲稱自己沒有收到款項,要求重新支付;

  債務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第三方單位可能會以“返還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應款項。

  風險防范:

  在債權單位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托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寫明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債務單位讓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應由債務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共同確認“由第三方單位代債務單位代為支付款項”的事實。

  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小心有風險

  企業(yè)在采購貨物或接受相關服務時,為降低稅負,財務人員一般都會要求對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便抵扣進項。供貨單位可能并沒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保證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讓掛靠單位代開、或讓其供應商或廠家代為直接開票。遇到此種情況,財務人員一定要小心,要嚴格按照2014年稅務總局39號公告的要求,看對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否符合貨物(服務)流、資金流、發(fā)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否則,可能因對方虛開發(fā)票而受到牽連。

  法律規(guī)定:

  略。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

  五、簽訂合同時定金或訂金應分清

  學過經濟法的財務人員都知道,訂金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而定金則是履約的保證,是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正因為是保證,一旦違約,作為懲罰,違約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或應雙倍返還)。因而,財務人員在審核合同(開具收據)時,要根據情況使用定金還是訂金,以免造成損失。

  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六、股東購買個人資產的借款年底應歸還,否則要繳個人所得稅

  我們知道,在企業(yè)報銷的個人股東的私人消費支出是要繳個人所得稅的。但還有一點容易忽略:股東或其家庭成員借款用于購買資產,并將其記到個人名下,此借款年底要歸還,否則,要按“股息紅利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向企業(yè)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yè)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yè)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83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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