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y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于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并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口腔類: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鏡、探針、鑷子、器械盤)、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設施(含流動水、肥皂、擦手紙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紗卷)、1%碘酊、3%雙氧水、酒精燈、燈架、注射器、聽診器、血壓計、吸氧設備;
(2)口腔設備及專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綜合治療臺、顱骨/仿生頭模型及下頜骨模型;
2)鉆針(含裂鉆、球鉆)、15#擴大器/根管銼、金屬口鏡/銀汞充填器、牙膠棒/冰棒、手用潔治器(含直角形、大鐮刀形、彎鐮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針、印模材、托盤、調刀、調碗;
3)正常離體磨牙;
4)牙髓活力測試結果報告單、X線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斷層片)及讀片燈箱、實驗室檢驗結果報告單。
(3)醫(y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需要。
(4)計算機多媒體演示:計算機、打印機。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guī)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準考證上注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準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明,并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y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y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chuàng)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并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y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yī)院)。
考站 | 項目 | 項目數量 | 考試時間(分鐘) | 分值(分) | 考試方式 | |||
第一考站 | 無菌操作 | 2 | 19 | 4 | 24 | 操作考試 | ||
一般檢查 | 3 | 13 | ||||||
職業(yè)素質 | 1 | 3 | ||||||
特殊檢查 | 1 | 4 | ||||||
第二考站 | 口腔基本操作技能 | 3 | 30 | 37 | 33 | 45 | 操作考試 | |
基本急救技術 | 2 | 7 | 12 | |||||
第三考站 | 病史采集 | 1 | 17 | 5 | 23 | 口試 | ||
病例分析 | 1 | 18 | ||||||
醫(yī)德醫(yī)風 | 1 | 7 | 2 | 8 | 多媒體考試 | |||
輔助檢查結果判讀 | 牙髓測驗 | 2 | 2 | |||||
X線檢查 | 1 | 2 | ||||||
實驗室檢驗 | 1 | 2 | ||||||
合 計 | 8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