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jié) 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
1.金融企業(yè),是指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yè)、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及城市商業(yè)銀行、農村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等。
2.財政部門是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2013年單選題)
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
1.應當評估的情形
金融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3)合并、分立、清算的;
(4)非上市金融企業(yè)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
(5)產權轉讓的;
(6)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
(7)債權轉股權的;
(8)債務重組的;
(9)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
(10)處置不良資產的;
(11)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
(12)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
(13)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
(14)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1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2.評估范圍
金融企業(yè)出現(xiàn)上述經濟行為時,應按下列要求確定評估范圍: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產權轉讓的,應對企業(yè)進行整體資產評估;
(2)對子公司增資擴股時,因吸收新股東入股或者企業(yè)原股東未按照原有出資比例追加投資等,造成原國有股東股權比例發(fā)生變化的,需要對子公司進行整體資產評估;以非貨幣性資產增資或者出資的,還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
(3)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應對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yè)進行整體資產評估,還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
(4)以債權轉股權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對擬轉股的企業(yè)進行整體資產評估;
(5)收購非國有單位股權的,應對被收購企業(yè)進行整體資產評估;以非貨幣性資產收購的,還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
(6)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接受非貨幣資產抵押或者質押,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
(7)收購非國有單位非股權類資產,處置不良資產,確定涉訟資產價值,或者進行資產轉讓、置換和拍賣的,應對所涉及的資產進行評估。
3.可以不進行評估的情形
金融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其所屬企業(yè)或者企業(yè)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
(2)國有獨資企業(yè)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yè)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yè)之間的合并,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
(3)發(fā)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并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
4.核準制和備案制
(1)金融企業(yè)下列經濟行為涉及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
、俳浥鷾蔬M行改組改制、擬在境內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貨幣性資產與外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的經濟行為;
、诮浛h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經濟行為。
(2)備案
、僦醒胫苯庸芾淼慕鹑谄髽I(yè)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備案。
、谥醒胫苯庸芾淼慕鹑谄髽I(yè)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大于或者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yè)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
、壑醒胫苯庸芾淼慕鹑谄髽I(yè)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小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以及下屬公司、銀行地(市、縣)級支行的資產評估項目,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yè)備案。
(3)涉及多個產權投資主體的,按照金融企業(yè)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財產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xié)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
(4)金融企業(yè)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
(5)金融企業(yè)發(fā)生與資產評估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jù)。當交易價格與資產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時,應當就差異原因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yè))作出書面說明。
(6)金融企業(yè)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yè)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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