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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8)

來源:考試吧 2015-11-19 13:30:54 要考試,上考試吧! 注冊會計師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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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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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出票行為仍然有效

  ①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②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營居住地為付款地;

 、畚从涊d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如果收款人將該匯票背書轉讓(包括貼現(xiàn))給他人,背書行為無效,取得票據(jù)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jù)權利。

  (4)不產生票據(jù)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

  出票人關于票據(jù)簽發(fā)用途的記載,以及有關利息、違約金的記載,這些記載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應根據(jù)民法進行判斷。

  二、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為票據(jù)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jù)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jù)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jù)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jù)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jù)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擔票據(jù)責任。

  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jù)上承兌之后,才基于該票據(jù)行為而成為票據(jù)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知識點:物權法及合同法

  【物的種類】

  認定主物、從物關系,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2)二者在經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A物脫離B物,不損害A物的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物;B物脫離A物,喪失其本來的用途,則B物為從物。還有就是孳息需要懂,舉個特例,尚在母牛身體里的小牛屬于母牛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孳息。

  【物權的種類】

  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為獨立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屬于其他權利、不能獨立存在的物權為從物權(如擔保物權)。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chuàng)設物權,該行為無效;(2)行為人違反“內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傊,違反“種類法定”原則的和“內容法定”原則通通都無效。

  【物權的取得方式】

  所謂先占,是指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先占人基于先占行為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繼受而來)。因此,先占屬于物權的原始取得。先到先得呀!注意第二個“先”指的是“原始”。

  【動產的物權變動】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題)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1.買受人只能要求“房地產開發(fā)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出賣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2.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無權處分的基本理論】

  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有效。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占有及登記的公信力,保護交易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對于動產與不動產均可適用。

  2.動產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

  3.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共有的基本規(guī)定】

  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將其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對外關系】

  1.按份共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2.共同共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不分你我。

  【共有物的處分】

  按份共有中,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無償劃撥】

  1.無償劃撥+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無償劃撥+抵押

  當事人以無償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時,對于拍賣所得,在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3.無償劃撥+出資

  出資人以“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有償出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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