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物的種類
一、動產與不動產
(1)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原則,不動產則須登記。(2)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體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樂)時,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
不可替代物(如齊白石的字畫)一旦發(fā)生損害就只能轉化為金錢賠償。
三、主物與從物
認定主物、從物關系,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
(2)二者在經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A物脫離B物,不損害A物的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物;B物脫離A物,喪失其本來的用途,則B物為從物。
四、原物與孳息
孳息是獨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屬于兩個物,因此尚在母牛身體里的小牛屬于母牛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孳息。
(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法定孳息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知識點: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一、提起訴訟
(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4)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zhí)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二、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三、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四、其他情形
(1)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4)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后順延;
(2)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xiàn)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但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
、贆嗬磺趾Φ臒o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诶^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蹤嗬吮涣x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芷渌麑е聶嗬瞬荒苤鲝垯嗬目陀^情形。
2.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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