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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程序 | 要約 |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
(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 ||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 ||
合同訂立程序 | 承諾 |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2)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 ||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 ||
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合同在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 |
(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3)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雙方當事人未在同一地點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4)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 ||
格式條款 |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 |
免責條款 | 合同中約定對下列情況免責的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 |
締約過失責任 |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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