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章節(jié)講義匯總
知識點:抵押權
1. 抵押財產
(1)《物權法》規(guī)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財產范圍:
、俳ㄖ锖推渌恋馗街;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垡哉袠恕⑴馁u、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苌a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菡诮ㄔ斓慕ㄖ铩⒋、航空器;
、藿煌ㄟ\輸工具;
、叻伞⑿姓ㄒ(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物權法》規(guī)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范圍:
①土地所有權;
、诟、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芩袡、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菀婪ū徊榉狻⒖垩、監(jiān)管的財產;
、薹、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解釋】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
2. 抵押權的設定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解釋】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無論抵押合同是否登記,都不影響其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時生效。
(2)流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即“流押條款無效”。
【解釋】流押條款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3)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分為法定登記和自愿登記。
、俜ǘǖ怯。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登記生效主義)
【解釋】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雖然抵押權沒有設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經生效。
、谧栽傅怯。以除法定登記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設定抵押的,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登記。無論當事人是否辦理登記,抵押權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
3. 抵押權的實現
(1)優(yōu)先受償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不足清償債權的部分由債務人按普通債權清償。
(2)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清償程序如下: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3)多個抵押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俚盅簷嘁训怯浀,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茼樞蛟谙鹊牡盅簷嗨鶕5膫鶛嘞鹊狡诘模盅簷鄬崿F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位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蓓樞蛟诤蟮牡盅簷嗨鶕5膫鶛嘞鹊狡诘,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解釋】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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