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分紅權與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
1.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
【解釋】(1)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的行使條件是,公司決定接受外部投資者認繳出資而新增注冊資本,因此公司吸收合并導致其注冊資本增加的情況下,原有股東不享有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2)在具備行使該項權利的條件的前提下,股東應當在公司形成增資決議的過程中,向公司作出明確且合格的行使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的意思表示;(3)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股東作出意思表示后即與公司形成認繳出資的合意;(4)股東可以放棄行使自己的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其放棄的認繳份額并不當然成為其他股東行使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的對象;(5)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可以在公司原股東之間自由轉讓,但不得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6)針對侵害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的不同行為,股東可提起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人民法院否定相關決議、責令公司恢復原狀、行使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或者責令公司繼續(xù)履行增資認繳協(xié)議、損害賠償?shù)取?/P>
3.分紅權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4.關于分紅權的司法解釋
(1)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2)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3)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guī)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1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guī)定時間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的規(guī)定。
【相關鏈接】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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