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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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
對這種經營行為,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征收。
2.混合銷售行為
(1)什么是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同時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應征營業(yè)稅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判別標準
在混合銷售行為中,應稅貨物與非應稅勞務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從屬關系,也就是說,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直接為銷售應稅貨物而做出的。
(3)稅務處理:以貨物為主的混合銷售,征增值稅;一般以勞務為主的混合銷售,征營業(yè)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
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yè)稅規(guī)定的各項勞務),且二者之間并無直接的從屬關系,這種經營活動就稱為兼營非應稅勞務。
進口貨物征稅:
1.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2.進口貨物的稅收管理
納稅期限特殊:進口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其納稅地點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海關申報納稅,其納稅期限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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