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法常識 使用警械的條件
一、使用約束性警械
1.公安民警依法執(zhí)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1)抓獲違法犯罪行為人的;
(2)執(zhí)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2.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和本人的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手銬等約束性警械予以約束。
3.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至酒醒,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二、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1.使用條件。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噴射器、高壓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1)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
(4)強行沖越公安民警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的;
(6)襲擊公安民警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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