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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常識 恐怖主義、恐怖活動認定
《反恐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xiàn)其政治、意識形態(tài)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xié)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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