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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民法學:既遂、未遂、預備與中止區(qū)別

來源:考試吧 2014-03-18 17:37:55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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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何謂犯罪既遂,在學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種觀點,一是結果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結果時所呈現(xiàn)的停止形態(tài)。二是目的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并且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時所呈現(xiàn)的停止形態(tài)。三是構成要件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了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現(xiàn)的停止形態(tài)。

  根據構成要件說,只要犯罪實行行為完全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即便沒有發(fā)生具體的犯罪結果或者沒有實現(xiàn)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以行為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的危險,這些為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的現(xiàn)實危險的破壞行為,即便沒有實際發(fā)生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仍然應當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論處。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直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犯罪既遂形態(tài)主要有以下四種:

  1.結果犯。結果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所謂法定的危害結果,具體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對犯罪對象造成物質性、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損害結果。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犯罪,均為結果犯。

  2.危險犯。危險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fā)生的危險狀態(tài),但不要求犯罪行為實際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一般認為,我國刑法分則第114條和第115條規(guī)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條規(guī)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均屬于危險犯。

  3.行為犯,行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即使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發(fā)生,甚至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現(xiàn)實危險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一般說來,行為犯所要求的犯罪實行行為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過程,達到一定程度。完成這段時間過程并達到一定程度的,即為犯罪既遂。例如脫逃罪,如果脫逃行為達到了使行為人擺脫監(jiān)管機關和監(jiān)管人員的實際控制的狀態(tài)和程度的,即為脫逃罪的既遂。

  4.舉動犯。舉動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為發(fā)生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造成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實際危險,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一著手犯罪行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典型的舉動犯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由舉動犯行為人一著手實行犯罪就構成既遂的特點所決定,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tài)。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上述四個概念要仔細分析,認真對待,這樣才能在考試中把這幾個概念區(qū)別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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