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文章的作者,都是代表自己,以個人的身份在說話。他或宣事、或明理、或抒情、或狀物,見解是個人化的,情感是個人化的,述事狀物的角度和風格也是個人化的。這樣的個人化寫作對于有些文體,譬如文學作品而言,是一種必需。因為文學作品如果不是個人化寫作,就必然會失去鮮明的個性,而沒有作者個性的作品是缺乏靈性的,是沒有特色的。
可是選調生專業(yè)知識考試公文寫作就不同的。整體上說,公文沒有作者自己的風格在內(nèi),因為它不是個體化寫作,而是代表一個部門、單位、團體在說話。從功能上說,公文是辦理事務的,不是用來審美的,作者的個性和風格在文章中沒有意義和價值,甚至有可能起相反的作用。
作者必須認識到,自己只是一個代言人,是代表一個組織、團體、機關在說話。寫作中的立場、觀點、語言,都是非個人化的。這種代言人的身份,具體說起來還會有一些細微的不同 。
有時代言人是被代言人的助手。譬如,秘書代領導寫作公文就是這種類型。
有時代言人是被代言人的下屬機構。例如省政府關于計劃生育工作的有關公文,很可能是省政府下屬的計劃生育部門起草,由省政府領導簽發(fā),以省政府的名義發(fā)布的。
有時公文作者就是主管領導本人,這時他是否代言作者呢?我們認為,他還是一個代言作者,因為他筆下產(chǎn)生的文章,仍然是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依據(jù),以他所領導的那個部門的集體意志為核心,以會議計論通過的有關條文為基本內(nèi)容,而不是他個人隨心所欲的產(chǎn)物。
作為代言人,公文作者的作用并不是完全消極的,并不是一個沒有自己思想的傳聲筒。一方面他必須領會領導和部門的意圖,熟悉與工作相關的各方面的情況,以使準確地把領導和部門的意見傳達出來。另一方面,他還有責任對公文主題的正確性、深刻性進行檢驗,對有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領導或部門反映、請示,把好公文的質量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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