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試
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yè)科目)和面試。
(一)筆試
1、筆試科目:報考綜合管理類職位的考生,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A)和《申論》;報考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職位的考生,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B)!墩锌己喺隆分懈髀毼粚嗣鰽或B類別。
報考法院、檢察院書記員或法警職位,以及報考公安類職位的,還必須進行相應的專業(yè)科目筆試。
其他招錄機關如果需要進行專業(yè)科目筆試的,按管理權限,省直單位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事廳批準,設區(qū)市單位報設區(qū)市委組織部或市人事局批準,并在《招考簡章》中公布。
2、筆試內容:公共科目筆試范圍參照《中央機關及直屬機構200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見上述網站)。筆試不指定考試復習用書。
書記員和法警職位專業(yè)科目筆試,不指定考試復習用書,其考試范圍為《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中的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yè)道德等八個部分,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考生可免于書記員和法警職位專業(yè)科目筆試。公安類職位專業(yè)科目筆試的考試復習用書為《公安基礎知識》(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3、筆試時間:所有考生于2007年9月2日上午8:00-10:00考《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A或B試卷;報考法院、檢察院書記員或法警以及公安類職位的考生,上午11:00-12:00考專業(yè)科目;報考A類職位的考生,下午3:00-5:30考《申論》試卷。
4、筆試地點:報考人員在報名時可自行選擇在全省各設區(qū)市和省直共10個考場中的任一個參加考試。省直筆試考場設在福州市區(qū)。
(二)面試
1、筆試成績的合格線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劃定,考生可在2007年9月25日后通過上述網站查詢。
2、進入面試的考生,其筆試成績必須達到筆試成績的合格線。面試人選按照每個職位錄用計劃數(shù)的3倍,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
3、進入面試的考生名單和面試的時間、地點將按招錄機關的隸屬關系分別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在上述網站或各設區(qū)市的網站上公布,或由招錄機關另行通知。進入面試的考生由于各種原因在面試前兩天下午5:00之前正式放棄參加面試,造成進入面試人員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可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在報考該職位且成績達到筆試合格線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進入面試人員。
(三)考試總成績的計算
1、考生的總成績按公共科目(《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
2、法院、檢察院書記員、法警、公安類職位的考生在專業(yè)科目筆試成績達到該科目的合格線后,總成績按公共科目成績與面試成績各占50[%]計算;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考生視為達到法檢專業(yè)科目筆試合格線。
3、凡經批準進行專業(yè)筆試的職位,均須在《招考簡章》中公布其專業(yè)筆試的范圍及成績所占比重。除上述公檢法職位外,其他有進行專業(yè)科目筆試的職位,其總成績按公共科目(《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的筆試成績、專業(yè)科目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分別按40[%]、30[%]、30[%]的比例合計。如果專業(yè)筆試成績或筆試、面試成績所占的比例需要調整,須報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并在招考簡章中公布。
4、少數(shù)民族考生報考少數(shù)民族自治鄉(xiāng)(鎮(zhèn))機關或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其筆試總成績按照所報考職位公共科目設置總分的10[%]加分。
5、對志愿服務西部和我省欠發(fā)達地區(qū)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yè)生(由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務指導中心出具證明),報考省直和各設區(qū)市機關的,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加3分;報考縣鄉(xiāng)機關的,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加5分。
6、對所有加分對象,加分均計為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具體加分原則為:報考A類職位的考生,《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A)和《申論》科目筆試成績各加上加分總額的50[%];報考B類職位的考生,對《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B)科目筆試成績加分。
五、體檢、心理測評、體能測試
(一)根據招考人數(shù)在考試合格的人員中,按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人選進行體檢。
在職考生報名時未能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的,最遲應于參加體檢前提交所在單位同意其報考、同意辭職或已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取消體檢資格。
錄用體檢標準按照人事部、衛(wèi)生部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行。報考公安類職位的體檢標準按人事部、公安部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報考法院、檢察院職位的體檢及相關條件,按《關于2007年秋季全省中級法院、基層法院招考錄用工作人員條件》和《關于2007年秋季全省檢察院系統(tǒng)招考錄用工作人員條件》執(zhí)行。
考生或招錄機關如確有事實理由對體檢結果有疑義,可在體檢結果出來后一周內提出復檢申請,經批準后,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指定醫(yī)院復檢一次,以復檢的結果為準。
(二)根據有關規(guī)定,報考公安類職位的考生,應通過公安民警職業(yè)心理能力測評和體能測試,報考法警職位的考生應通過體能測試,測評結果不達標者不能錄用。在筆試成績達到合格線的考生中,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參加心理能力測評的考生按招考人數(shù)的1:3.5到1:4之間確定;參加體能測試的考生按招考人數(shù)1:1到1:2之間確定。上述具體比例由設區(qū)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并在當?shù)毓嬷泄肌?/FONT>
(三)體檢、心理測評和體能測試缺席者,取消錄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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