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湛江市委組織部、湛江市人事局
關于2009年招考公務員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2009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發(fā)〔2009〕61號)的規(guī)定,我市設立考點,負責湛江市區(qū)域招考單位的公務員錄用考試組織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對象: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應屆畢業(yè)生和社會上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畢業(yè)以上人員公開招考。
非廣東常住戶口報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非湛江常住戶口的省內報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以上的人員。在國有單位就業(yè)的在職人員參加報考,必須持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國外留學歸來人員報考公務員,須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并有我駐外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且符合職位條件要求。
招考對象分為應屆畢業(yè)生和社會人員兩類。應屆畢業(yè)生是指2009年畢業(yè)(須于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相應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yè)生(含2007年、2008年辦理暫緩就業(yè)手續(xù)且未就業(yè)的畢業(yè)生);社會人員是指除應屆畢業(yè)生外,已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人員。應屆畢業(yè)生和社會人員按招考對象類別對應報考。對于學制為2年半或提前修滿學分,于2008年底或2009年初畢業(yè)的普通高等院校畢業(yè)生,視為應屆畢業(yè)生,已參加工作的,須取得所在工作單位同意后方可報考。港澳學習、國外留學歸來人員報考公務員,報名時畢業(yè)不超過1年的視為應屆畢業(yè)生,超過1年的視為社會人員。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年齡在18至35周歲(1973年3月31日至1991年3月31日期間出生)。報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職位須具備規(guī)定的身體條件和年齡要求;年齡以3月31日劃線計算。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從事支教、支農、支醫(yī)和扶貧(以下簡稱“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學生,報考有年齡限制的公務員職位,報考年齡放寬2歲,但不應超過35周歲。
4.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個別特殊職位放寬到高中、中專學歷)。
6.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其中,“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和生產一線及農村工作累計2年(時間截止到2009年7月31日)以上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2005年以來全省招考公務員過程中被公務員主管機關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F役軍人,未滿服務期(含試用期)或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務員,以及在讀的非應屆高校畢業(yè)生,不得報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關系的職位。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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