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yj_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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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6年4月12日至1994年4月12日期間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具備招考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有關機關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聘)用紀律行為的;
4、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聘)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三)特別說明:
1、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所在單位(含街道)的職位。
2、基層工作經歷是指除在省級(含直轄市)及以上黨政機關、軍隊師級(含相當師級)及以上單位以外的工作經歷。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yè)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實習、社會實踐及勤工助學等經歷,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留學歸來人員在國(境)外院校學習期間的實習、社會實踐及勤工助學等經歷,亦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3、報考行政執(zhí)法類(警察)職位的,年齡按照《關于調整公安機關和監(jiān)獄及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115號)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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