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也稱法律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是指法律責任由于出現法定條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免責不同于“不負責任”或“無責任”,因為免責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而后兩者并不存在責任。不應把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精神失常、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不負法律責任的條件當做免除責任的條件。免責并不意味著被免責的違法行為是合理的、法律允許的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著被免責的行為是法律所贊成或支持的。
在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和法律實踐中,免責的條件和情況是多種多樣的。其免責的條件主要包括時效免責、不訴免責、自首立功免責、有效補救免責、自助免責等。
時效免責,指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fā)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擔強制性法律責任。即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違反法律的行為超過一定的期限不再被追究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因時間流逝而消失。
不訴免責,即所謂“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在我國不僅大多數民事違法行為是受害當事人或有關人告訴才處理,而且有些刑事違法行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著當事人不告,國家就不會把法律責任歸結于違法者,亦即意味著違法者實際上被免除了法律責任
自首立功免責,指對那些違法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
有效補救免責,指對于那些實施違法行為,造成一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歸責之前采取及時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
自助免責,指對自助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認可的行為。自助行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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