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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級社會工作者綜合輔導: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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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部、民政部等九部門日前聯(lián)合發(fā)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并將于 12月 1日起正式實施。 2004年起實施至今的《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第192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fā)展規(guī)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住房建設規(guī)劃。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價格)、監(jiān)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tǒng)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fā)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七條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xiàn)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八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xiàn)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地區(qū),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qū),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yōu)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guī)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yè)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guī)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fā)展節(jié)能省地環(huán)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四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 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guī)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 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yōu)先安排發(fā)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yōu)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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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1年考試還有
2019年考試時間為:6月2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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