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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復習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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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復習精華
http://childcarecurriculum.com 來源:考試吧(Exam8.com) 點擊: 更新:2007-11-8 9:18:28

推薦:2008會計初級職稱考試《經濟法》練習題匯總

  例如:甲企業(yè)向乙銀行貸款100萬,甲以自己的機器設備設置抵押,丙企業(yè)為保證人。如果甲企業(yè)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先執(zhí)行主債務人的物的擔保。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屆滿怠于行使物的擔保,致使機器設備的價值減少20萬,視同債權人放棄了主債務人20萬的物的擔保,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相應減少20萬。

  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zhí)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新增)

  例如:甲企業(yè)為債權人,乙企業(yè)為債務人,甲乙之間有100萬的債務債權關系,丙為保證人。當債務期限屆滿時,丙向甲提供了乙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30萬。如果甲未積極行使丙提供的乙的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的權利,致使這部分財產權利不能執(zhí)行的,保證人丙在30萬的范圍內可以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5、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新增)

  6、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債務人轉讓主債務,既應征得債權人同意,又應征得保證人的同意。教材原文為: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8、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shù)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即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的債權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比如,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甲乙之間有300萬的債權債務關系,乙用自己擁有的價值300萬的機器設備提供了保證,甲要求乙提供500萬的保證才可以借給乙300萬,乙找丙和丁作為保證人,各自為其擔保了100萬。

  在保證責任期間,如果甲作為債權人放棄乙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質保證,那么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會發(fā)生變化。把債權人放棄的數(shù)額和主債務的300萬進行比較,如果放棄的數(shù)額大于等于主債權,那意味著債權人連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質保證都不要了,那么保證人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質擔保在數(shù)額上小于主債權,那么保證人丙和丁的保證責任就只能在他放棄的范圍內減輕。如果甲放棄300萬乙提供的物質保證,等于主債權的300萬,丙和丁的保證責任就可以免除。如果甲放棄的是100萬,那么,丙和丁的保證責任就在100萬的范圍內減輕,也就是各減50萬,他放棄的數(shù)額小于主債權。(重點和難點,全新知識)

  10、法律規(guī)定,在保證責任期間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郑WC人仍然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的,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瓤梢悦獬WC責任。

  11、在破產中,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對其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可以申報債權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比如,甲企業(yè)向乙銀行貸款100萬,丙企業(yè)為連帶保證人,甲企業(yè)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如果保證人丙企業(yè)已經代替?zhèn)鶆杖思灼髽I(yè)清償了100萬,則丙企業(yè)可以向甲企業(yè)行使追償權,甲企業(yè)破產,丙企業(yè)可以申報100萬的債權;如果保證人丙企業(yè)尚未履行保證責任,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乙銀行會申報債權,假設清償率為20%,乙銀行在破產財產的分配當中分配回20萬,不足的80萬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再向保證人丙企業(yè)進行追償。如果債權人乙銀行未申報債權,保證人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丙企業(yè)可以申報100萬的債權,假設清償率還是20%,丙企業(yè)在破產財產分配中分回20萬。這20萬不是丙企業(yè)的錢,將來乙銀行要求丙企業(yè)承擔保證責任的時候,丙企業(yè)需要把這20萬拿出來,自己再拿出80萬,承擔100萬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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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抗辯權

  在《合同法》、《票據法》兩章均有出現(xiàn),其實質為: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內容可以以案例的形式考查!镀睋ā分械目罐q權往往與票據權利的取得、追索權的內容、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的內容結合出案例題。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債權人在行使付款請求權未得到清償后,方能行使追索權。

  票據權利可以因出票、轉讓、稅收、繼承、贈與或企業(yè)合并等方式取得。

  (一)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

  例如:甲乙之間簽定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fā)貨以后,由甲向乙簽發(fā)一張100萬元的匯票。乙與丙之間簽定50萬元的合同,丙向乙發(fā)貨以后,乙將100萬元的匯票以背書方式轉讓給丙,則丙為無相當對價取得匯票。如果丙屬于善意取得,則丙享有100萬元的票據權利,但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充分。如果乙發(fā)給甲的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出票人甲可以以對抗乙的事由對抗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是以對價取得該匯票,且其向乙發(fā)了價值100萬元的貨物,則甲不能以對抗乙的事由對抗丙。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例如:甲乙之間簽定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fā)貨以后,由甲向乙簽發(fā)一張100萬元的支票。乙將該支票無償贈與丙,那么丙合法的因贈與而取得該票據,不涉及背書連續(xù)及給付對價的問題。如果乙發(fā)給甲的貨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出票人甲可以以對抗乙的事由對抗持票人丙。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取得票據或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二)票據抗辯

  票據權利的抗辯包括對物的抗辯和對人的抗辯。

  1、對物抗辯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背書不連續(xù)。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

  例如:甲企業(yè)向乙企業(yè)簽發(fā)了一張4月1日到期的匯票,如果持票人乙企業(yè)3月20日在票據權利未到期的情況下提前請求付款,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提前付款。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xù)欠缺而為的抗辯。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

  例如:甲乙之間簽定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fā)貨以后,由甲向乙簽發(fā)一張100萬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則出票人甲可以對抗持票人乙。

  (三)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例如:A企業(yè)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業(yè)簽發(fā)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yè)背書轉讓給C企業(yè),C企業(yè)背書轉讓給D企業(yè)。該匯票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業(yè)于7月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出票人A企業(yè)的資金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問:甲銀行的主張是否成立?

  分析:甲銀行的主張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例如:甲乙之間簽定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fā)貨以后,由甲向乙簽發(fā)一張100萬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則甲可以對抗持票人乙。如果乙企業(yè)將支票背書給丙企業(yè),丙企業(yè)支付對價且不知道甲乙企業(yè)之間存在抗辯事由,在此情況下,票據債務人甲企業(yè)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的前手乙企業(yè)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丙企業(yè)。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四)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的效力,主要表現(xiàn)在:

  1、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便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例如:A企業(yè)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業(yè)簽發(fā)一張3個月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yè)背書轉讓給C企業(yè),C企業(yè)背書轉讓給D企業(yè)。該匯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業(yè)于7月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出票人A企業(yè)賬戶的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分析:甲銀行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票據法的規(guī)定,承兌人不得以其和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發(fā),拒絕支付匯票金額。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足額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每日0.7‰的罰款。

08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模擬試題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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