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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復習:第一章經(jīng)濟法概論

來源:考試吧 2009-01-05 16:01:29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十、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P27)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一、訴訟管轄

  1、特殊地域管轄(P28/29)

 、僖蚝贤m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菀蚯謾嘈袨樘崞鸬脑V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P29)

  (1)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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