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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數字巧計法

  1、2日:

  (1)當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5%以后,再每增減量5%時,應報告和公告,在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3)招股說明書應當在股票承銷期開始前2個至5個工作日期間公布。

  2、3日:

  (1)票據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為3日;

  (2)承兌人作出承兌或不承兌的期限為3日;

  (3)投資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時,應在該事實發(fā)生日起3日內報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4)投資基金上市公告應在上市首日前3個工作日內公告。

  (5)采取協(xié)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xié)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雙方達成協(xié)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收購將該收購協(xié)議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須予以公告。

  3、5日:

  (1)無記名股東應于股東大會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書在上市交易前5個工作日內公告;

  (3)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于承銷前2-5個工作日公告;

  (4)企業(yè)債券公告日期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專業(yè)機構及人員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開后5日不準買賣該股票。

  (6)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fā)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于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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