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一 勞動合同法
一、案例分析題考點
1、勞動關系的建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建立。
2、勞動合同
(1)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解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xù)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賴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荼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迍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谝(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邉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釋1】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釋2】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解釋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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