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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前串講(第3章)

  五、預付卡

  (一)預付卡的限額和期限

  預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過期余額可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xù)使用。

單張預付卡

資金限額

掛失與贖回

有效期

記名預付卡

不得超過5000元

可掛失,可贖回

不得設置

不記名預付卡

不得超過1000元

不掛失,不贖回

不得低于3年

  (二)預付卡的使用

  1.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

  2.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fā)卡機構發(fā)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yè)卡及其他商業(yè)預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fā)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三)預付卡的發(fā)卡機構

  預付卡資金,不屬于發(fā)卡機構的自有財產,發(fā)卡機構不得挪用、擠占。

  六、結算方式(2012、2010、2009考)

  (一)匯兌

  1.匯兌一般在異地結算中使用。

  2.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二)托收承付(2008、2009、2010考)

  1.結算起點: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每筆金額起點為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tǒng)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2.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使用單位——單位之間異地商品交易使用

  【提示】托收承付、商業(yè)匯票、國內信用證僅限于單位使用(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不得使用);匯兌、委托收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

  4.承付期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計算;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計算。

  5.重辦托收

  收款人對被無理拒絕付款的托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后,需要委托銀行重辦托收。經開戶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托收。

  (三)委托收款

  1.單位、個人,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付款人應當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四)國內信用證(2009、2010年考)

  1.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

  2.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4.基本程序中關注的要點:

  (1)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yè)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信用證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4)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七、票據的一般規(guī)定

  (一)票據當事人(2009考)

  1.基本當事人——3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二)票據的特征

  (三)票據權利與責任(2011、2010年考)

  1.票據的權利: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的權利

  
  含義

順序

(1)付款請求權

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第一順序權利

(2)票據追索權

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提示】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第二順序權利

  2.票據權利的取得——給付對價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2010考)

  三種形式進行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

  (1)票據種類:①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②支票;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掛失止付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3)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五)票據權利時效:劃分為2年、6個月、3個月。

  票據權利不行使消滅(了解)

  (六)關于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票據(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商業(yè)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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