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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本章為經濟法篇龍頭老大,多年考核分值均超過20分,在三大稅回歸的2013年依舊做到了與流轉稅、所得稅等章平分秋色,是歷年考試不定項選擇題的棲息地。
本章考點雖多,但難度不大,同學們應結合以往的學習及工作經歷對本章內容進行準確理解。
【章節(jié)框架】
☆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與其所表示的權利不可分離。
【思考1】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思考2】能夠行使付款請求權的當事人,包括票載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書人,能夠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了票載的收款人以及最后的被背書人外,還包括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和背書人。
2.票據是“文義證券”
【思考】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3.票據是“無因證券”
【思考】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證或有效證件。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思考1】股票是否為票據法上規(guī)定的票據。
【思考2】提單是否為票據法上規(guī)定的票據。
5.票據是“要式證券”
【思考】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6.票據是“流通證券”
【思考】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三類(四種)票據簡介
1.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聯(lián)次
1.卡片聯(lián)——出票行結算匯票借方憑證
2.匯票聯(lián)——代理付款行付款后做聯(lián)行往來借方憑證
3.解訖通知聯(lián)——代理付款行付款后隨報單寄出票行,由出票行做多余款貸方憑證
4.多余款通知聯(lián)——出票行結清多余款后交申請人
2.商業(yè)匯票
商業(y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3.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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