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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知識點精講(29)

來源:考試吧 2015-10-08 15:52:22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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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稅收政法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稅收管理

  稅務管理的概念

  稅務管理的概念從狹義上講是稅務機關依據(jù)國家稅收政策法規(guī)所進行的稅款征收活動,從廣義的角度來說是國家及其稅務機關,依據(jù)客觀經濟規(guī)律和稅收分配特點,對稅收分配的全過程進行決策、計劃、組織、監(jiān)督和協(xié)調,以保證稅收職能得以實現(xiàn)的一種管理活動。

  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內容。

  任務:

  1.執(zhí)行稅收政策法令,貫徹稅收管理體制的規(guī)定,掌握稅源變化,提出一定時期稅收收入目標,組織稅收活動正常進行。

  2.堅持以法治稅,監(jiān)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正確處理國家同企業(yè)和個人的分配關系,保證完成組織收入任務。

  3.充分發(fā)揮稅收杠桿作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xù)、穩(wěn)定、協(xié)調發(fā)展。

  制度管理:

  在堅持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經濟成分和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依此經濟體制改革為目標,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稅收體系,健全稅收法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強化稅收組織收入和宏觀調控功能,逐步理順國家、企業(yè)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同時要制定和貫徹執(zhí)行稅收管理體制,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的權限,充分調動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管理稅收的積極性。

  稅務登記的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與范圍

  稅務登記的概念與范圍是指稅務機關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xù)。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jù)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稅務登記范圍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2.稅務登記范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購氖律a、經營的納稅人:企業(yè),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yè)單位;

 、诜菑氖律a經營但依照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納稅人;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除外;

  ③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3.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fā)票。

  提示:兩個時間:

 、匍_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诎l(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yè)、歇業(yè)。

  (3)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稅務登記內容包括設立(開業(yè))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停業(yè)、復業(yè)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及注銷稅務登記等。

  1.設立稅務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購氖律a、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含臨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趶氖律a、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俟ど虪I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②有關合同、章程、協(xié)議書;③組織機構統(tǒng)一代碼證書;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yè)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4)稅務登記證件的發(fā)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fā)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yè)、復業(yè)登記

  (1)停業(yè)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yè)的,應當在停業(yè)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yè)登記。納稅人的停業(y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停業(yè)期間發(fā)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yè)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yè)登記。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fā)《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yè)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

  (3)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xù)。

  5.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7號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l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xié)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tǒng)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yè)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yè)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范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lián)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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