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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來源:考試吧 2016-08-07 10:39:03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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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考試知識點】:社會保險費征繳

  (一)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社會保險費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知識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

  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顚S,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tǒng)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tǒng)籌。

  【知識點】: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滯納金: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主要內容、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爭議的解決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的計算繳納及享受的待遇、社會保險的登記與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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