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1)持票人對“商業(yè)匯票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
(2)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1)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2)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出票日起算。
(4)匯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5)匯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解釋】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例題1·單選題】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簽發(fā)一張商業(yè)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2012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是( )。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答案】B
【解析】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
【例題2·單選題】2015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支票,B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6月12日,C公司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 )。
A.2015年6月25日之前
B.2015年8月15日之前
C.2015年9月15日之前
D.2015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A公司)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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