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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基礎(chǔ)》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1.一般案件:或議或訴、議中不訴、訴中不議
(1)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guān)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先申請復議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nèi),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征稅行為:先議后訴(復議前置)
(1)征稅行為
、俅_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谡魇斩惪、加收滯納金;
③扣繳義務(wù)人、受稅務(wù)機關(guān)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對稅務(wù)機關(guān)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yīng)當先向復議機關(guān)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應(yīng)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guān)申請行政復議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guān)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小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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