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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匯總

  21.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如行紀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22.擔保定金、生效定金、解除定金

  23.定金罰則的適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24.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5.主從權利一并轉讓。

  26.合同發(fā)生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條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7.法定解除:當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現之后,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P359)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8.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9.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30.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1.訂立合同的時間。

  32.檢驗期間(P366)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33.風險的承擔(P365、366)

  34.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35.撤銷權的時效(P369)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36.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fā)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7.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38.租賃合同的期限(P371)

  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約定期限的,且沒有達成協議的,此時是不定期租賃;雙方簽訂合同的是約定了租賃期限,期限屆滿的時候,承租人繼續(xù)使用,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此時是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9.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P372)。

  40.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41.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4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43.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相關鏈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不定期租賃合同中,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客運合同中,旅客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4.經發(fā)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經定作人的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5.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舉例】A企業(yè)與B企業(yè)簽訂一個100萬的買賣合同,雙方約定A把貨物運至B處,在4月1日交付貨物,A和C簽訂了運輸合同,運輸途中由于C的原因導致貨物毀損,到期不能交貨;此時A應當向B承擔違約責任,在運輸合同中,C應當向A承擔賠償責任。

  假設A向B交付10萬元的定金,因為C的原因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此時也是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的。

  【舉例】A是北京的某公司,B是上海的某公司,AB簽訂了一個買賣合同,A出賣貨物,雙方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的總原則無法確定,此時A把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的時候,貨物毀損的風險移轉給B。

  假設A C簽訂運輸合同,C把貨物運至B處,途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毀損,從而不能夠按期交付貨物,此時C不用向A承擔賠償責任,不過也不能向A要求支付運費。

  在AB的買賣合同中,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所以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假設A向B交了10萬元的定金,發(fā)生了不可抗力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此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46.技術轉讓合同

  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中的權利歸屬問題。

  47. 委托合同中的損害賠償的問題。

  48.“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本章總結:

  【舉例】A和B簽訂了100萬的合同,

  (1)問合同是否成立的時候,一般考查的是實際履行原則,一般情形下這個合同是成立的。

  結合定金考查:在4月1日簽訂,雙方約定在4.月10日交付定金的生效,不過A沒有向B交定金,但向B發(fā)貨了,而且B接受了,此時合同生效。

  (2)無權代理中合同的效力問題。

  (3)一方當事人能否撤銷合同的問題。

  (4)交付的問題:

  所有權是否轉移;風險的承擔問題;交付之前的處理問題: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一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A和B簽訂了100萬的合同,A向B發(fā)貨了,此時可能考查約定不明的情形下,運費的承擔問題、質量的確定問題等,。

  (6)A向B發(fā)貨了,債務人發(fā)生分立的時候,由分立后的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7)撤銷權和代位權。

  (8)保證的問題。

  (9)違約金的問題: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減少。

  違約金和定金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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