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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基礎講義(10)

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基礎講義(2009年版),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復習備考。本篇為中級經濟法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至三節(jié)的內容。

  二、無效合同(P317)

  1、無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解釋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

  【解釋2】雙方惡意串通,不管損害國家利益,還是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解釋3】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包括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才屬于無效合同。

  【司法解釋】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

  【例題1】甲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該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銷合同。( )

  【答案】√

  【例題2】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合同的有( )。(2003年)

  A、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B、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C、顯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答案】ABD

  2、部分無效合同(P318)

  (1)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

  (2)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

  (3)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者解決爭議的方式

  (4)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責任條款

  3、免責條款的無效(P318)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三、可撤銷合同(P319)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撤銷請求權(P319)

  (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脅迫、欺詐:只有受損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

  3、撤銷的效力(P319)

  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后,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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