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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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
1. 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 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 仲裁裁決的強制執(zhí)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4. 仲裁裁決的撤銷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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