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8中級會計《經濟法》高頻考點匯總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而言,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通過考試就會更容易一點點。以下為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你記住了嗎?
(一)票據法上的關系
1.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
【鏈接1】票據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鏈接2】票據行為:出票、承兌、背書、保證
【鏈接3】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鏈接4】票據義務:付款義務、償還義務
2.非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guī)定的,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fā)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
(1)正當權利人對于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fā)生的關系;
(2)因時效屆滿或手續(xù)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的關系;
(3)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而發(fā)生的關系。
(二)票據基礎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是票據關系產生的原因。
【舉例】老侯向老趙購買一批貨物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并簽發(fā)一張票據給老趙用來支付貨款。
老侯與老趙簽訂的買賣合同即為票據基礎關系,是老侯向老趙簽發(fā)票據產生票據關系的前提。
1.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如果當事人簽發(fā)、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該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該票據關系的債務人就必須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而不得以該票據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進行抗辯。
【舉例】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甲向乙簽發(fā)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乙在提示承兌后將其背書轉讓給了丙,后因貨物質量問題甲乙雙方解除了買賣合同,丙持此票據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時,承兌銀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不能以甲乙之間買賣合同已解除為由對抗持票人。
2.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響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仍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舉例】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甲向乙簽發(fā)了一張支票,乙在提示付款時被付款人告知其支票上甲公司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該票據無效。此時甲乙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依然有效,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貨物對價或重新簽發(fā)票據。
【總結】合同無效,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無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例題·單選題】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出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何種法律關系( )。
A.票據關系
B.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C.民法上的票據關系
D.民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guī)定的,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fā)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票據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而發(fā)生的關系屬于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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