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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托方的賬務處理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約定的不含增值稅售價)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約定的不含增值稅售價)
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受托代銷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到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同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貸:應付賬款
雙方結算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其他業(yè)務收入(受托方收取的手續(xù)費)
委托方賬務處理:
受托方賬務處理:
【舉例】2017年1月30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銷售商品100件,商品已經(jīng)發(fā)出,每件成本為6萬元。合同約定丙公司應按每件10萬元對外銷售,甲公司按售價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續(xù)費。2017年2月份丙公司對外實際銷售80件,2017年2月28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開具的代銷清單時,向丙公司開具一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假定:2017年1月30日甲公司發(fā)出商品時納稅義務尚未發(fā)生;甲公司商品采用實際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進價核算代銷商品。2017年3月5日甲公司收到貨款。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2017年1月30日發(fā)出商品時:
借:發(fā)出商品(委托代銷商品) 600(100×6)
貸:庫存商品 600
丙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2)2017年1月30日收到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00(100×1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
(3)丙公司2017年2月份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936
貸:受托代銷商品 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
(4)甲公司2017年2月28日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936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00(80×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480
貸:發(fā)出商品(委托代銷商品) 480
(5)丙公司2017年2月28日收到發(fā)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
貸:應付賬款 136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800
貸:應付賬款 800
(6)雙方結算時,甲公司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856
銷售費用 80
貸:應收賬款 936
丙公司賬務處理:
借:應付賬款 936
貸:銀行存款 856
主營(其他)業(yè)務收入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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