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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
考點解讀
一、 是否繳納車輛購置稅?
在我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1. “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2. “應稅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3. 免稅或減稅車輛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2017年新增)
(5)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2017年新增)
(6)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 繳納多少車輛購置稅?
1. 應納稅額計算的基本規(guī)定
(1)概覽
(2)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xù)費、包裝費、儲存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 最低計稅價格
(1)使用最低計稅價格的情形
、偌{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诩{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2)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3)連最低計稅價格都沒有咋辦?
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三、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
1. 一次課征
(1)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2)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2. 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3. 納稅期限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3)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4. 已納車輛購置稅的退還
(1)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佘囕v退回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的;
、诜厦舛悧l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燮渌罁煞ㄒ(guī)規(guī)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2)車輛退回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5. 納稅環(huán)節(jié):最終消費環(huán)節(jié)
(1)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2)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6. 納稅地點
(1)納稅人購置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情形 | 計稅依據 | 應納稅額 |
購買自用 | 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10%或5%) |
進口自用 |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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