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管理
1.施工許可證廢止的條件
《建筑法》笫9條規(guī)定:“ 建設單位應當從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重新核驗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建筑法》第10條規(guī)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fā)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最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條件
對于需要領取開工報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條規(guī)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xù)!
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后果
建筑工程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實中有兩種情況一是該項工程已經具備了本法規(guī)規(guī)定的開工條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履行開工審批手續(xù);二是工程既不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開工條件.又不履行審批手續(xù)。依照本條規(guī)定,對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規(guī)定擅自施工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首先.凡是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都府依照本條規(guī)定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準手續(xù)。
其次,在要求其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審批手續(xù)的同時,根據該工程項目在違法開工時是否具備法定開工條件,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經審查,確屬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在補辦手續(xù)后準予其繼續(xù)施工;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則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并可以處以罰款。所謂“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執(zhí)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影響大小等具體情況決定。
在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施工,的確要補辦施工許可證。但是,是否停工要取決于是否具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另外,是否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處罰,也是取決于是否具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如果不具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就必須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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