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74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
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首先要明確責任人!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1款的規(guī)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在這里,“主要負責人”并不僅限于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對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
明確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實踐證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原則在法律制度上的具體體現。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4)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二)項目負責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項目負責人(主要指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全面負責。鑒于項目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國家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這里,“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日前指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根據《建設工稗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l條的規(guī)定,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2)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施工單位及其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檢查等活動。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yè)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包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的有關規(guī)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
(1)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企業(yè)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備,根據企業(yè)生產能力或施工規(guī)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至少為:
•集團公司:1人/百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十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4人。
•工程公司(分公司、區(qū)域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專業(yè)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勞動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員,且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