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財務會計報告、賬務核對與財產清查
【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財務會計報告
1.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1)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按編制時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2)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
、贂媹蟊;
②會計報表附注;
、圬攧涨闆r說明書。
【提示】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3)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需要編制會計報表附注的,從其規(guī)定)。
2.對外提供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2020年調整)
(1)企業(y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guī)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2)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提示】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yè),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yè)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
(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4)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章。
【相關鏈接】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對外提供。
(5)單位領導人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考點:賬務核對與財產清查
1.賬務核對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1)賬證核對
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2)賬賬核對
核對不同會計賬簿之間的賬簿記錄是否相符。包括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總賬與明細賬核對,總賬與日記賬核對,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賬與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賬核對等。
(3)賬實核對
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各種財物明細賬賬面余額與財物實存數額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賬賬面余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
2.財產清查
(1)財產清查制度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
(2)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并對賬實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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