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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經(jīng)濟師考試《初級經(jīng)濟基礎》預習講義(第30章)

2014經(jīng)濟師考試《初級經(jīng)濟基礎》預習講義考試吧發(fā)布。

  三、民事法律行為

  考試內容: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無效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經(jīng)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或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四、代理

  (一)概念

  考試內容: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種類

  考試內容:代理的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無權代理

  考試內容: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表見代理

  考試內容: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民事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構成表見代理須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一定行為;(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3)相對人須善意且無過失。

  (五)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

  考試內容: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六)代理的終止

  考試內容: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五、民事權利

  考試內容:物權、債權、知識產(chǎn)權和人權。

  (一)物權

  1.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chǎn)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nóng)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屬于國家所有,或屬于集體所有。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chǎn)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享有所有權。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2)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jīng)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yè)主 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yè)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yè)主轉讓建 筑物內的住宅、經(jīng)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3)相鄰權

  相鄰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毗鄰的不動產(chǎn)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4)共有

  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共同享有所有權。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jīng)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因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 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 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3.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對他人所有物在合適的范圍內以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4.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依法在他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財產(chǎn))上為擔保債之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5.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占領、控制。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致使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支出的必要費用。

  占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毀損、滅失,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權利人請求賠償?shù),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占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二)債權

  1.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債的分類

  (1)以債的發(fā)生原因可作如下分類: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shù)美畟蜔o因管理之債等。

  (2)以債的主體為標準可分為單一之債與多人之債。多人之債又可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三)知識產(chǎn)權

  知識產(chǎn)權是指人們對于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的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和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的識別性標記依據(jù)法律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包括著 作權(版權)和工業(yè)產(chǎn)權(含專利權和商標權)。我國專利分為發(fā)明專利、使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商標權又稱商標專用權,包括注冊商標專有使用權、 禁用權、續(xù)展權、轉讓權、許可使用權等等,其中專有使用權是基本的核心權利。

  (四)人身權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1.人格權

  人格權主要包含以下權利: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姓名權,名稱權,公民享有肖像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和榮譽權。

  2.身份權

  身份權是自然人對自己身份的支配,身份是具體主體在群體中的特定地位。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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