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接受應稅勞務,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專用發(fā)票上記載的應當計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生產成本”、“委托加工物資”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4. 進口物資,按海關提供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進口物資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5. 購進免稅農業(yè)產品,按購入農業(yè)產品的買價和規(guī)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買價減去按規(guī)定計算的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借記“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6. 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購入物資及接受勞務直接用于非應稅項目,或直接用于免稅項目以及直接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其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入購入物資及接受勞務的成本,不通過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
7. 銷售物資或提供應稅勞務(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等),按實現(xiàn)的營業(yè)收入和按規(guī)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jù)”、“銀行存款”、“應付利潤”等科目,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實現(xiàn)的營業(yè)收入,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等科目。發(fā)生的銷售退回,作相反會計分錄。
8. 有出口物資的企業(yè),其出口退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 1 )實行“免、抵、退”辦法的生產性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的當期出口物資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計入出口物資成本,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按規(guī)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因應抵扣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按規(guī)定應予退回的稅款,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收到退回的稅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 2 )未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企業(yè),物資出口銷售時,按當期出口物資應收的款項及按規(guī)定計算的應收出口退稅的合計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規(guī)定計算的不予退回的稅金,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科目,按當期出口物資實現(xiàn)的營業(yè)收入,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科目,按規(guī)定計算的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到退回的稅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9. 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集體福利消費、贈送他人等,應視同銷售物資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應付福利費”、“營業(yè)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 隨同商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guī)定收取的增值稅,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 購進的物資、在產品、產成品發(fā)生非正常損失,以及購進物資改變用途等原因,其進項稅額應相應轉入有關科目,借記“管理費用”、“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2. 本月上交本月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13. 月度終了,將本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額自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或轉出多交增值稅)轉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稅)。結轉后,本科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