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guī)定和辦法,發(fā)布年度招生考試公告,部署全國招生工作,并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并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jiān)督、指導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達開展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并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并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九)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省(區(qū)、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和招生單位開展考試招生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zhí)行教育部關于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guī)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guī)定,報教育部備案并組織實施。
(二)全面負責本地區(qū)考試安全工作。綜合施策,建立健全防范和打擊考試作弊工作體系,并開展專項治理;及時處置與本地區(qū)有關的考試招生安全突發(fā)事件;統籌做好組考防疫等工作。省(區(qū)、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
(三)明確本省(區(qū)、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職責分工。積極適應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加強本地區(qū)研究生考試招生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常態(tài)化培訓工作機制,確保有能力完成本地區(qū)研究生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四)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招生單位制定發(fā)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yè)目錄。
(五)組織并做好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導招生單位做好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并開展監(jiān)督檢查,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按時、準確、規(guī)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統籌建設和使用標準化考點,部署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試工作人員,服務保障考試組織工作。
(八)開展招生信息公開工作,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所有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與管理。
(九)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協調并監(jiān)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考試招生工作,對招生單位錄取結果進行政策審核。調查處理本地區(qū)考試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問題。發(fā)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十一)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十二)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三)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guī)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對所屬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根據有關規(guī)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fā)生的問題,并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招生單位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分管負責人及校內紀檢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要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guī)定,及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qū)、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guī)定,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加強組織協調,統籌和推進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嚴格執(zhí)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的規(guī)程,審議決策考試招生重大事項等。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工作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guī)模制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yè)(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訂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定期開展導師培訓。
(五)編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yè)目錄。
(六)參照教育、衛(wèi)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體檢要求。
(七)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八)組織命題、制卷、評卷、復試、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體檢、錄取等工作,并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按規(guī)定開展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十)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設立報考點和評卷點,做好考生報名、組考、評卷(含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自命題科目)等工作,并按時、準確、規(guī)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四)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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