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節(jié)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況
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是起源于古代兩河流域的一種古老文字,因為這種文字是用削尖的蘆葦桿或木棒在泥板上刻畫而成,很象木楔,故稱楔形文字。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1世紀,在兩河流域廣泛使用。
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編寫的法律的總稱,包括蘇美爾人、巴比倫人、亞述人、依蘭人、赫梯人等建立得國家所適用得法律。此法律起源于兩河流域之美索不達米亞平原,有學者稱為美索不達米亞法,但范圍過窄。如稱其為古“近東法律”,又過廣泛,因為猶太法和埃及法不屬于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帶有獨特的結構、體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與后來的希臘法、羅馬法存在很大差異。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楔形文字法律在古代法律史上存在大約有3000年左右的歷史,有其產(chǎn)生、發(fā)展到消亡的具體過程。
前3000年左右,西亞兩河流域南部出現(xiàn)一些奴隸制小國,稱為城市國家,法的形式是習慣法。小國間經(jīng)常發(fā)生戰(zhàn)爭,后來烏爾國家實現(xiàn)統(tǒng)一,稱為烏爾第三王朝,其創(chuàng)始人烏爾納姆編纂了適用全境的成文法典《烏爾納姆法典》,是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除序言共29條,序言提到烏爾納姆權力是神授的,按神的意圖在人間確立正義和社會秩序。其主要內容規(guī)定:禁止巫術,主人要給捕獲奴隸者一定報酬;傷害他人要罰款及婚姻、家庭、繼承、刑罰等方面的規(guī)定。
烏爾第三王朝滅亡后,隨后出現(xiàn)的小國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有拉爾薩的法典三件,即《蘇美爾法典》、《蘇美爾親屬法》和《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絲達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瑪法典》等,都用楔形文字書寫。從內容看,社會上雇傭、租賃、借貸不動產(chǎn)及奴隸的買賣十分流行。法典以罰金、賠償?shù)姆绞絹砣〈^去實行報復的手段,還較詳細地規(guī)定了婚姻家庭和繼承方面的內容。技術、體系比《烏爾納姆法典》更進一步,《俾拉拉瑪法典》和《李必特·伊絲達法典》還有序言和結語,都對《漢穆拉比法典》以影響。
前18世紀,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穆拉比在吸取兩河流域固有的蘇美爾·阿爾德立法,與伊新·拉爾薩時期各小國立法經(jīng)驗基礎上,制定了《漢穆拉比法典》。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傳播:漢穆拉比死后,巴比倫一度淪于亞述的統(tǒng)治下。前15至11世紀中期亞述時期,曾編纂了一部法典,史稱中期亞述法典。法典有3表,許多條款與漢穆拉比法典類似。除《亞述法典》外,還有一部楔形文字書寫的《赫梯法典》。頒布約在前14世紀至前13世紀初,共有3表,200條。刑法條款較發(fā)達,有閃姆語系的特點。法典受《漢穆拉比法典》影響很大,贖罪金為最多。
楔形文字法律先后為亞述、赫梯、依蘭等國家使用,直至波斯帝國時期。前1世紀左右,伴隨波斯帝國滅亡,楔形文字法律趨于消失。
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1、幾部楔形文字法典在結構體系上比較完整,一般劃分為:序言、法典文本和結語。最早的《烏爾納姆法典》到目前為止僅發(fā)現(xiàn)有序言和法典文本,沒發(fā)現(xiàn)結語,《李必特·伊絲達法典》三部分齊全,《漢穆拉比法典》發(fā)展到最完備形態(tài),是一部內容詳盡、體系完整的成文法典。
2、各國統(tǒng)治者有意將法律描繪為神的意志的體現(xiàn),這是由于當時生產(chǎn)力發(fā)展的水平以及人們的宗教信仰程度所決定的。楔形文字法律雖然被說成是聽從神的意志而制訂的,但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質,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過各種手段加以制定或編纂,不像印度、希伯來等法律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
3、楔形文字法律的內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則,多半是針對某種事例、糾紛,確定解決的具體辦法,實際上均是習慣的記載或審判實踐的記錄,也是一些處理具體案件所體現(xiàn)的具體原則。
五、《漢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傳世的漢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紀左右,由古巴比倫王國第六代國王漢穆拉比在晚年頒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巖的石柱上,是1901年法國考古隊在伊朗蘇薩古城舊址發(fā)現(xiàn)的,經(jīng)過各地抄本的補充,成為迄今為止世界上保留最為完整的一部奴隸制成文法典。是迄今為止世界上保留最為完整的一部奴隸制成文法典。
法典制定的原因有三:
1、迅速消除境內法律的不統(tǒng)一和地方上各自為政的混亂現(xiàn)象。漢穆拉比將兩河流域存在的習慣法予以加工整理,編纂了一部全國適用的法典;
2、適應私有關系的發(fā)展,調整新產(chǎn)生的各種關系;
3、緩和自由民內部的矛盾,穩(wěn)定社會秩序,鞏固奴隸主階級的統(tǒng)治。
六、《漢穆拉比法典》結構和體系:
1、漢穆拉比法典是根據(jù)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內容,針對古巴比倫社會存在的實際問題進行編排的,其內容大致包括法院、訴訟、盜竊處理、租賃、雇用、商業(yè)高利貸、債務關系、家庭和婚姻、傷害賠償以及勞動工具和奴隸地位等方面的規(guī)定。是一部司法判決的匯編。
2、漢穆拉比法典分為序言、本文和結語3部分,本文共282條。在序言里,漢穆拉宣稱自己是神的代理人,聲稱天神和蘇美爾土地神等將國家交給他統(tǒng)治,然后列舉不少頭銜,稱頌自己的偉大,并指出他給本國各城市居民的“恩惠”和“德政”。
法典正文是最主要部分,根據(jù)條文的性質和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內容,可分為下列幾部分:法院(1-5條);財產(chǎn)(6-126條其中67-70條為厥文);婚姻、家庭和繼承(127-193條);保護人身(194-227條)以及勞動和勞動工具(228-282條)等。
在結語部分,漢穆拉比王在臣民面前列舉自己的豐功偉績,并進一步勸慰后世的國王要執(zhí)行他所確定的“公正的法律”;相反,對那些將來不愿遵守他的法律的人進行了種種詛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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