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中世紀法律制度
概述
中世紀法律制度指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
一、西歐和北歐封建法律制度
西歐封建社會起于公元5世紀西羅馬帝國滅亡,止于公元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經(jīng)過三個發(fā)展階段:早期即公元5-11世紀,封建制形成和鞏固時期、中期即公元12-15世紀,封建制繁盛時期、后期即公元16-18世紀,封建制瓦解和資本主義成長時期。西歐封建制是羅馬奴隸制社會內部逐漸形成和發(fā)展起來的封建因素,同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體時期的土地占有制和親兵制相結合而形成的,與此相適應,西歐封建制法律是羅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產物。
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在日耳曼各部族入侵下滅亡,建立了蠻族國家,主要有東、西哥特王國和法蘭克王國等,適用法律實行屬人主義,對本族人實行原有習慣法,對被征服的羅馬實行羅馬法,日耳曼和羅馬人間用日耳曼法。公元5世紀未6世紀初開始,各日耳曼王國在羅馬法學家和基督教僧侶協(xié)助下編纂了成文法典,主要記載各部族的習慣,統(tǒng)稱“蠻族法典”。
隨著西歐封建化(封建領地制的形成和自由農民的農奴化)的加深,及9世紀查理大帝帝國瓦解后政治割據(jù)的形成,封建貴族在領地上享有審判權。這時西歐各地主要實行地方習慣法,是日耳曼法和羅馬法融合而形成的,屬人主義也為屬地主義所代替。公元9-11世紀是西歐法律最分散的時期。這時,調整封建等級制和土地所有權的基本部分也發(fā)展和完善起來,這部分“封建法”也是淵源于日耳法和羅馬法。
中世紀中期西歐法律的變化:
1、公元13世紀后,地方習慣逐漸被編纂為成文法典。起初由私人進行,后來出現(xiàn)官方匯編,著名的有法國的《諾曼底大習慣法典》、《波瓦西習慣集》,德國的《薩克森法典》、《施瓦本法典》等。
2、公元12世紀初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法德展開了對羅馬法的研究和應用,以補充法律的不足,這現(xiàn)象叫羅馬法的復興。
3、天主教教會以《格拉奇教令集》編纂為主要標志,發(fā)展為獨立的法律體系,教會法和世俗法在調整范圍上互有競爭,互不從屬,但本質是一致的,這種法律二元化是西歐封建制法律的特點之一。
4、公元11世紀前后,隨著西地中海海上貿易的復興和自治城市的出現(xiàn),西歐商法發(fā)展起來,商法淵源于各地的商業(yè)習慣,為解決其沖突,各城市逐漸形成了西歐統(tǒng)一的商法。
中世紀后期,階級斗爭尖銳化,法律反映出封建貴族加強統(tǒng)治的要求,有代表性的是1532年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加洛林那刑法典》,以殘酷著稱。特別是侵犯教會、皇帝和封建政權的行為,更是嚴厲鎮(zhèn)壓。
英國與西歐大陸各國不同,其法律從公元11世紀開始走上了特殊的發(fā)展道路,形成了西方兩大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
北歐(斯堪的納維亞)法律與西南歐法律近似,但北歐法律成文化比西南歐晚得多,公元11到13世紀才將習慣編纂成法典。這些法典都是用本國文字而非拉丁文,如著名的裘特法典是用丹麥語寫成的,整個中世紀,挪威和瑞典的法律接受外來因素較少。但后期羅馬法對丹麥有一定影響。
二、中世紀東歐法律制度
公元395年羅馬帝國分為東西兩部,東部帝國首都君士坦丁堡原名拜占庭,故又稱拜占庭帝國。公元7世紀開始向封建制過渡,公元11世紀基本完成,公元15世紀亡于土耳其人,中世紀東歐法律史就是指它和其他由斯拉夫人建立的國家的法律史。
拜占庭帝國初期,查士丁尼皇帝進行的法律編纂工作在法律史上有重要地位。后來帝國頒布的《法律匯編》、農業(yè)法、《巴西爾法典》等,是在查士丁尼法典基礎上制定的,但放棄了許多不適合當時需要的內容,并吸收了斯拉夫人的習慣,如農業(y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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