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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吧編輯整理:2011年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資料。

  第一章 公證制度概述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活動。

  ★公證制度:是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辦理公證事項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

  ★公證的法律關系:是國家公證機構依據(jù)國家賦予的職權,在公證活動中由公證法所確認和調整的與當事人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公證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國家公證機構和申請辦理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是由具有獨立參加公證活動的資格者所構成的。

  ★公證法律關系的客體: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即公證機構證明的實體權利和事實,也就是公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的對象。

  ★公證法律關系的內容,指公證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公證的內容。

  ★公證的特征:是由公證的本質和固有屬性所決定的,是公證活動區(qū)別于其他有關活動的標志。包括:

  1、公證的根本特征是證明活動

  2、公證是特殊性證明活動

  3、公證是非營利性的證明機構

  ★認證:是指外交,領事機關在公證文書上證明公證機構的簽名和印鑒屬實,或證明前一認證機構認證的簽名和印鑒屬實的行為。

  ★公證與認證的關系:沒有公證,便沒有認證;沒有認證,公證則無法在外國發(fā)生法律效力。公證是認證的前提和基礎,認證是對公證的證實和鑒別。

  ★鑒證: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了維護簽訂經(jīng)濟合同的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經(jīng)濟的發(fā)展,對已經(jīng)簽訂的經(jīng)濟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進行全面地審查、鑒別和核實,予以證明,借以促進經(jīng)濟合同履行的一種活動。

  ★公證與鑒證的區(qū)別

  1、行為的主體不同,公證行為的主體是國家公證機構;鑒證行為的主體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2、兩者的作用不同。公證僅能證明經(jīng)濟合同的確實性與合法性,鑒證還有促進經(jīng)濟合同履行的作用。

  3、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鑒證的對象只有經(jīng)濟合同;公證的對象是指一切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4、依據(jù)的法律不同,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簽證是指一國國內或者國外的主管機關,在本國人或者外國人出入國境(包括國境)時,在其所持的證件上(護照、過境通知書、邊境公務通知證等)辦理簽注、蓋印等手續(xù),表示準其出入境或者過境的一種活動。

  ★公證與簽證作為兩種不同范疇的業(yè)務活動,二者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但本國人或者外國人辦理出入境手續(xù)時,需要通過公證文書證明其身份時,則應由公證機構作出證明文書,在這方面二者是有聯(lián)系的。

  ★公證與一般證明的區(qū)別:

  1、兩種文書的法律地位不同。一般證明必須經(jīng)過審查,才可確定其效力;公證證明,只要找不到足以推翻其證明的相反證據(jù),就應當確認其效力。所以,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證明文書的效力。

  2、兩種文書被社會認可的范圍和程度不同。公證作為一種特定的證明文書,不僅在國內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也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和接受。一般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被普遍適用的特征。

  ★公證制度與民商法的聯(lián)系:

  1、民商法是公證制度的重要依據(jù):公證制度必須有實體規(guī)范,沒有實體規(guī)范,公證制度將變的毫無意義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證制度賴以存在的依托,公證活動必須以民商法為依據(jù)辦理公證事項。

  2、公證制度是正確實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證:通過公證的證明活動,可以從縱橫兩方面調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商事、經(jīng)濟活動,使其納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證公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公證制度與民商法的區(qū)別:

  1、調控的對象和解決的問題是不同,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和;公證制度是與有關公證法律加以調控。

  2、公證制度屬程序法的范疇;民商法屬實體法的范疇。

  3、公證機構是國家公法范疇;民商法是標準的私法范疇。

  4、從法律的類別區(qū)分,民商法屬于國家的基本法律規(guī)范,公證法屬于國家的專門性法律規(guī)范。

  ★公證制度與民事訴訟法的聯(lián)系:

  1、兩種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連的。如:都必須嚴格遵循客觀事實的原則、合理合法的原則、獨立從事職業(yè)活動的原則、回避原則、保密原則、便民原則。

  2、公證制度有利于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公證屬于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健全公證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預防糾紛和減少訴訟。

  3、經(jīng)過公證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4、經(jīng)過公證,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債權文書,能在民訴中得已實現(xiàn)。

  ★公證制度與民事訴訟法區(qū)別:1、性質不同,公證是非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是依據(jù)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活動。

  2、當事人不同,在民訴活動中,必須有原告和被告,而且雙方的民事權益處于侵犯與被侵犯的對立狀態(tài)。公證活動中,只有申請人,沒有被申請人。

  3、法律依據(jù)不同。民訴活動依據(jù)《民訴法》,公證制度依據(jù)《公證法》。

  4、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按民訴法,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對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決或達成調查協(xié)議;有時通過強制執(zhí)行,結束訴訟活動。公證制度的公證證明活動,是對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加以認可,賦予法律上的證明效果。

  5、不服法院的裁判與不服公證解決的方式不同。在民訴中,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有權提起上訴,引起二審。在公證活動中,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誤的,可以向公證機構提出更改錯誤的復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證機構的任務: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活動所要達到的目的

  ★公證機構任務的內容:

  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公證的根本任務

  2、證明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3、維護法制、預防糾紛和減少訴訟的發(fā)生,建立和睦團結的社會環(huán)境。

  4、公證機構在業(yè)務實踐中,對于那些假借公證之名,弄虛作假,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要予以堅決的斗爭和揭露,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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