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
★★具有法律意義事實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據(jù)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對與公證當事人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客觀事實和情況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進行證明的活動。
★具有法律意義事實公證的特征
1、公證機構必須依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客觀存在
2、公證機構對某些非爭議性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還應依法證明其合法性
3、必要時,公證機構還應該依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成因和后果
★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的分類:
1、證明法律事件:真實性2、證明非爭議性事實:真實性與合法性
★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的意義:1、可以正確確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從而維護其合法權益,防止糾紛,減少訴訟2、具有法律意義事實是否真實存在往往影響當事人某種法律資格的取得或者某種權力的實現(xiàn),也是當事人從事社會活動的前提條件。因此對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對滿足當事人正當?shù)纳、學習和工作的需要,穩(wěn)定正常的法律秩序,保障當事人在域外取得合法權益,都有重要意義。
★出生公證:公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該公民何時在我國何地出生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機構只受理在我國出生的公民或外國人申辦的出生公證事項。凡在國外出生的法律事實,我國公證機構不予辦理。
★死亡公證:公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發(fā)生在我國境內的人員死亡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和證明的活動。從1998年1月1日起,公證機構制作的發(fā)往臺灣使用的死亡公證書,除上述必備內容外,還應特別寫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
★生存和住址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現(xiàn)在于某地還活著這一事實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和證明的活動。,
★辦理公證出生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出境多年的華僑,向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出生證明的,應分不同情況予以辦理。如果在國內有檔案可查的,而且該檔案記載的情況與當事人在境外申報的情況一致的,公證機構則可為之出具“據(jù)本人檔案記載,×××于×年×月×日在×地出生”的公證書。如果當事人在國內出生,但沒有戶籍檔案可查,則可采取由知情人發(fā)表聲明,證明當事人出生的情況,然后由公證機構證明該聲明書的簽名、蓋章屬實的辦法予以證明。如果當事人在國內出生,但查不到任何證據(jù),而文書使用國又有法律規(guī)定,可以接受無檔案記載公證書的,公證機構可據(jù)實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
公證機構只受理在我國出生的公民或外國人申辦的出生公證事項。凡在國外出生的法律事實,我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生存和住址公證的關系
“生存公證書”和“居住地公證書”雖然都是證明當事人現(xiàn)于某地還活著的法律事實,但是二者證明的側重點不同:“生存公證書”的證明重點是被證明人確實還活著這一事實,而“居住地公證書”的證明重點是被證明人現(xiàn)在居住的確切地址。
★辦理死亡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公證書中關于死者死亡的時間和地點要寫得明確、具體,死因要寫得準確、簡練,特別對涉及到政治影響或涉及到訴訟的死亡事件,對死因的說明應十分慎重,用詞要確切。
2、公證機構辦理外籍人在華死亡公證,程序上要嚴格。死亡證明書中除了要寫明死者的死亡日期和地點外,還必須寫明死亡的原因。凡是死因不明的,應當聘請法醫(yī)給予鑒定,然后公證機構方可根據(jù)鑒定結論據(jù)實出證。
3、從1998年1月1日起,公證機構制作的發(fā)往臺灣使用的死亡公證書,除上述必備內容外,還應特別寫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
★不可抗力事件公證:公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的真實性依法進行確認并給予證明的活動。
★辦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對不可抗力事件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2、承辦公證員應當對不可抗力事件進行實地勘查,并制作詳細的勘驗筆錄,以確保公證事項的真實性。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在公證申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期間,公證機構一般不予公證(用于參加訴訟、仲裁活動或域外使用的除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在對方遲延履行合同或者違約期間,則公證機構可以依法出證。
★意外事件公證,指公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意外事件發(fā)生的真實性依法進行確認并給予證明的活動。
★意外事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
2、因意外事件毀損、滅失的財產清單;
3、如有條件,還應提交意外事件發(fā)生時的現(xiàn)場記錄及其他能夠證明事故經過的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據(jù)和材料。
然后,公證人員應針對當事人申辦公證的目的,通過勘驗現(xiàn)場、詢問證人等,重點審核
意外事幫發(fā)生的真實性,最后據(jù)實出證。
★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現(xiàn)存在的婚姻狀況(結婚、離婚、未婚、喪偶)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分為已婚(結婚公證和夫妻關系公證)、未婚(未婚、離婚、喪偶、離婚或喪偶后未再婚)
★夫妻關系公證的出證條件
對不具備結婚公證條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又確為夫妻關系的,公證機構只能為其出具夫妻關系公證書。
★已婚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現(xiàn)存的婚姻關系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結婚公證與夫妻關系公證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二者的相同點在于審查、確認當事人之間現(xiàn)存夫妻關系的真實與合法。
二者的不同點在于:
夫妻關系公證審查、確認的重點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權利義務關系這一法律事實,強調的是結果;
而結婚公證審查、確認的重點不僅包括當事人之間有夫妻關系這一事實的結果,而且還要審查、確認雙方當事人結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婚姻的過程。
★辦理已婚狀況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申辦公證的,公證機構應教育、動員當事人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然后根據(jù)他們提交的結婚證書,再依法辦理結婚公證。
2、當事人申辦公證時,如一方當事人已經死亡,不能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公證機構可根據(jù)有關戶籍機關的記載,證明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曾與死亡人生前存在過夫妻關系即可。
3、對于原來存在“事實婚姻”且先有子女,后來“婚姻”又解體的當事人,公證機構不能為其辦理結婚公證或夫妻關系公證,只能根據(jù)需要,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證明,即證明該當事人分別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4、對于雙方當事人均為我國自費留學生,已遵照婚姻締結地國的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現(xiàn)為了去第三國謀職、學習等目的回國申辦婚姻狀況公證的,方可出具夫妻關系公證書,但不得出具結婚公證書。
★離婚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當事人婚姻關系以解除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離婚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離婚公證書中關于當事人離婚的時間,應以婚姻登記機關出具離婚證書的時間,或者以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為準。
2、我國公民以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為據(jù)申辦離婚公證的,我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公證人員應告知當事人,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首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然后方可持我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該外國離婚判決書效力的裁定書向公證機構申辦離婚公證。
★未婚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未結過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未婚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對于未達到法定年齡的當事人申辦未婚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據(jù)實為其辦理未達到法定婚齡公證書。
2、對于回國1年以上的出國人員,由于不能取得在國外期間的未婚證明而無法登記結婚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申請,為其辦理未婚保證書公證,而不能直接辦理未婚公證。
★親屬關系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以當事人申請確認當事人之間具有親屬權利義務關系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一)公證書中關于親屬之間的稱謂,應當按照我國傳統(tǒng)慣用的統(tǒng)一稱謂,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二)當事人為了繼承目的而申辦親屬關系公證的,公證機構在制作公證書時應將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關系人(無論是否已經死亡)一一列明。
★由于有些國家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與婚生子女有不同的規(guī)定,因此公證機構制作的親屬關系公證書中不宜采用“婚前”或“非婚生”子女的提法。
★經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我國公民的工作經歷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學歷,學位證明,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被證明人的畢業(yè)證書、肄業(yè)證書、學位證書及學習成績單等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國籍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以當事人申請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中國國籍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國籍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公證機構不是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公證機構證明當事人的國籍,是以當事人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為前提的。
2、一般情況下,我公證機構只依法證明我國公民的國籍情況。對于長期在華居住的外國人向我公證機構申辦國籍公證的,公證機構經過對證明材料的查證屬實后,可以據(jù)實為其出具已加入(或者未加入)中國國籍的公證書。
3、我國《國籍法》第3條明確規(guī)定,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為其辦理既具有中國國籍又具有某外國國籍的,公證機構應依法拒絕公證。
4、根據(jù)國際法的規(guī)定,個人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由各國國內法加以規(guī)定。因此,我公證機構不得為當事人辦理外國籍公證。
有無犯罪記錄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jù)我國公民或曾經住在我國的外國公民在我國居住期間,是否受過我國司法機關刑事制裁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有無犯罪記錄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對于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公證申請人,公證機構一般不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公證書”。如果申請人確有需要,公證機構可依法為其出具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公證書。
身份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以當事人申請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某種特定身份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當事人提交的親子鑒定結論互相矛盾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認可,應當拒絕公證。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