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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權利:是國家對教師能夠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證。
2. 教師義務:依照法律規(guī)定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中必須做出社么或不做什么的責任。
3. 學生:學生是依法成立或國家法律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規(guī)定條件具有或取得學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 學籍管理:指對取得學習資格的學生,從入學注冊,留降級、轉系(專業(yè))與轉學、休學、停學、復學、退學、開除、畢業(yè)與畢業(yè)資格審查等方面,根據國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教育自身規(guī)律及學生身心發(fā)展特點制定出規(guī)章制度,并進行實施的管理。
5.學制是由國務院及其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由國家頒布并保證實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調整各級各類教育之間的銜接、交叉、比例關系以及教育權力分配關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它包括各級各類學校的性質、任務、入學條件、修業(yè)年限及其相互關系以及國家、學校、公民教育權力的分配關系單軌制以美國為代表的學制結構,形成于19世紀后半期。具體為自下而上,從小學、中學到入大學的單一學制。
6. 雙軌制:在歐洲的等級森嚴的國家,不同的種族和出身的人具有不同的受教育權利,從而使教育呈現出兩種不同的狀態(tài):一軌是為上層社會、貴族、高級僧侶的子弟而設,初中畢業(yè)后,可以繼續(xù)接受高等教育;另一軌是為平民子弟而設,小學畢業(yè)后只能就業(yè)或接受初等與中等職業(yè)教育。
7. 高等教育的層次結構:指高等教育人才培養(yǎng)的縱向等級結構,是按照學歷層級劃分的大學?埔陨系膶W歷結構。
8. 教育方針:是國家或政黨在一定歷史階段提出的有關教育工作的總的方向和總指針,是教育基本政策的總概括。
9. 職業(yè)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獲得某種職業(yè)或生產勞動所需要的職業(yè)知識、技能和職業(yè)道德的教育。成人教育:在社會經濟發(fā)展和人的全面發(fā)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對所屬社會承認的成人進行的,目的在于以提高社會勞動者和工作人員素質的教育活動,它是終身教育中成人階段一切教育總和,是與全日制學校教育相對稱的一種獨立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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