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六、表見代理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
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
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踐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三)表見代理的效果
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
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
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1.代理與委托
(1)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
(2)從事的事務不同
(3)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則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與代表
(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機關,代表人與法人是同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
(2)代表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
3.代理與行紀
(1)行紀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后通過其他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轉給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有。
(3)行紀必為有償法律行為;代理既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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