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四章高頻知識點:保證
(一)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是,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
(二)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
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保證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
(2)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即主合同債權,下同)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賯鶆杖俗∷兏率箓鶛嗳艘笃渎男袀鶆瞻l(fā)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谌嗣穹ㄔ菏芾韨鶆杖似飘a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注意:連帶責任保證與連帶保證是不同的:連帶責任保證是保證的一種方式,是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連帶;而連帶保證是共同保證的一種形式,是保證人之間的連帶。
(三)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其中,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而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 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做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間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除外。
3、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屬于共同擔保。
①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跊]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鄣谌颂峁┪锏膿5,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保證責任承擔的其他規(guī)定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zhí)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jiān)督支付?顚S玫模诼男辛吮O(jiān)督支付?顚S玫牧x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jiān)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5、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6、保證責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四)保證期間
1、概念: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
2、作用:
、 一般保證: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or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
、谶B帶責任保證: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長度:
(1)有約定:依約定;
(2)沒約定: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注意】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or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3)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注意】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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