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山東省申論科目試題的第五題給出題目,要求寫文章進行論證,這實際上是要求寫一篇議論文。
題目為:(五)請依據給定資料,以“證人保護亟須制度跟進”為題,寫一篇不少于1200字的文章。要求有“數字對比”、“瞬間回眸”、“暢想未來”;觀點明確,論述虛實結合,有說服力,思路清晰。
作答中要求有“數字對比”、“瞬間回眸”、“暢想未來”的字樣,是寫好這篇議論文的提示。
第一個要求,不光是要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還必須是能成對比的,現有答案僅有一面的數字,缺乏對立面的數字,構不成對比;
第二個要求,瞬間回眸,從字義來理解,應是一個個事件的定格、回放,結合資料,應是回顧幾個證人不肯作證、正義不得伸張的具體事例,用簡要的語言表述出來,作為事實論據;
第三個要求,應提出對未來情況的構想或預見,可在對策之后,按照邏輯原則和事物的發(fā)展規(guī)律,合理想象“制度跟進”之后,對證人的保護力度加強,可能給社會風氣、司法公正帶來哪些積極的影響。
以下是中公教育為考生提供的范文及評析:
證人保護亟須制度跟進
當前我國社會中見義勇為精神的缺失,在證人極少出庭履行作證義務這一點上表現得十分突出。據中央電視臺有關調查統(tǒng)計,目前證人平均出庭率僅為10%,也就是說,多達90%的案件沒有得到應有的證人支持。
一方面,大多數人贊賞證人作證的行為,另一方面,許多人成為證人時卻不肯出庭作證;一方面是哈爾濱、沈陽等地發(fā)生的搶劫、汽車肇事等案件中,知情人和被救者遲遲不肯出面講明真相,另一方面是李文娟、鮑宇、祁利剛等人,毅然挺身作證、舉報違法行為,卻承受了巨大壓力,甚至失去了工作。事實說明,證人“是非在心口難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證人保護制度存在缺陷,證人擔心遭受打擊報復,利害的權衡,使證人在走進法庭前止步。證人不肯作證,不僅損害案件中受害人的利益,而且嚴重影響公平正義和社會風氣,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要糾正這一現象,促使更多證人承擔作證義務,亟須完善證人權益保護制度。
要認真落實和完善現行法律中有關保護證人的規(guī)定,使之更加明確具體,增強可操作性,便于有關部門執(zhí)行。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制定證人保護的專門法律,強化證人權益的法制保障力度,為實施證人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要針對保護證人、家庭成員人身及財產安全做出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或司法解釋,明確證人安全保護的范圍、方法、實施機關、責任和責任追究;對證人因出庭作證引起的經濟補償問題,要充分重視、合理保障其需要,可做出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或建立相應的制度。直接承擔證人保護責任的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和執(zhí)法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的職能和工作特點,制定符合實際的證人保護制度。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實行《證人保護工作規(guī)定》,為司法機關和執(zhí)法部門建立和實行證人保護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經驗。這啟示有關部門的證人保護工作,應變事后被動保護為事前預防保護,變單一防護為全面周到保護,保護范圍不僅限于證人本人,還要保護其家庭成員;不僅要保護其人身安全,還要對其財產權、就業(yè)權、名譽權實施全方位保護。要嚴格為證人保密,嚴厲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犯罪行為,滿足證人多方面的需要,不僅要強調義務,推動證人作證,還要以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措施鼓勵證人作證。
同時也要完善見義勇為者權益保障制度。根據《全國見義勇為者權益保障條例》,各級政府要出臺相應的制度規(guī)定,對積極履行作證義務、為社會公平正義作出貢獻的證人,以及其他見義勇為者,給予精神表彰和物質獎勵,大力宣傳倡導其精神風尚;同時,采取實際措施,對見義勇為者的生活、工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權益給予切實保障,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
孟子說:“聞一善言,見一善行,若決江河,沛然莫之能御也。”這就是道德模范對社會成員的巨大鼓舞和示范作用。這種鼓舞和示范作用能否發(fā)揮,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法律和制度建設能否有效保護證人的權益。隨著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逐漸完善,奉法者強的社會環(huán)境逐漸形成,法治的尊嚴得到維護,行義為善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公平正義必將成為和諧社會的有力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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