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特征
1.侵犯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社會管理秩序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管理秩序,包括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這些秩序是由國家各職能機關依法對社會各個方面進行管理活動而形成的。我國刑法按照對犯罪的科學分類,將不宜列入刑法分則其他各章的各種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都歸于本章,所以,本類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狹義的社會管理秩序,特指刑法分則其他各章規(guī)定之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以外的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依法實行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它包括妨害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各種社會事務機關的管理活動,如公共秩序的管理、國(邊)境的管理、文物管理、公共衛(wèi)生管理、環(huán)境資源管理、毒品管理、文化娛樂物品管理等。其妨害管理的行為多種多樣,具體表現(xiàn)為本章所規(guī)定的各種犯罪行為。
3.犯罪的主體多數(shù)是一般主體,也有少數(shù)是特殊主體;多數(shù)犯罪的主體只限于自然人,少數(shù)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還有個別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如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
4.主觀方面絕大多數(shù)表現(xiàn)為故意,個別犯罪表現(xiàn)為過失。在故意犯罪中,有的還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倒賣文物罪、賭博罪等;有的還要求具有是非顛倒、榮辱混淆的流氓動機,如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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